2004年12月1日进入某木业公司工作,担任木工。双方签订有最后一期有效期自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从事生产部门的木工工作,
2009年6月29日,陈某被某职业病医院诊断为肺功能减退,认定存在职业禁忌证(粉尘)。2009年7月10日,某木业公司因陈某为粉尘职业禁忌证,自该日起将陈某由原来的木工车间木工组木工岗位调动到捆包车间捆包组任捆包工,将原工资2100变更为现工资1500元。陈某签名表示不同意。2009年7月20日,陈某与某木业公司再次协商未果。
同月22日,某木业公司因陈某患职业禁忌病但拒不接受公司合理调岗安排且多次协商未果,决定依法提前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10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未支持陈某请求。陈某不服,诉至法院。三牛注册登陆

